不管寫的是什么類型的申請書,我們都應該開門見山的表達出自己內心的想法,那么相關的申請書該如何寫呢?以下是范文社小編和大家分享的關于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精選范文,以供參考。
關于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精選范文1
申請人: 住所地:
被申請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請求事項: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你院已于 年 月 日受理。我們認為,你院對此案件沒有管轄權,現(xiàn)向你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
事實與理由:
(寫明本案的事實經過及本案所涉及的有關管轄的法律、法規(guī)依據等)
綜上所述,請你院依法作出裁定。
此致
__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關于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精選范文2
申請人:深圳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總經理
申請人因xxxx訴申請人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請求事項:依法裁定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深圳市xx區(qū)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xx縣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xxxx以加工合同糾紛為由向貴院提起訴訟,貴院向申請人送達了起訴狀副本,現(xiàn)就管轄權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深圳市xx區(qū)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xx縣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一、該涉案合同關系是買賣合同關系而并非加工合同關系。我國合同法關于這兩類合同的性質有專門的規(guī)定,它們的區(qū)別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方面:一是目的不同。買賣合同的目的在于轉移所有權,加工合同的目的在于獲得一定的工作成果。在加工合同中,如涉及轉移所有權的,這只是合同的從屬義務,而在買賣合同中則是基本的義務。二是買賣合同中買方對賣方僅得請求交付符合質量要求的標的物,對賣方無檢查、監(jiān)督的權利,通常不發(fā)生協(xié)助義務;在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有權對加工承攬人的工作進行檢驗、監(jiān)督,定作人同時負協(xié)助義務。三是合同標的物的特定性。加工承攬人交付給定作人的`工作成果,必須是合同指定的、滿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物或者工作成果,而買賣合同卻不一定關心標的物的特定性。本案中,從雙方往來法律文書名稱上看,申請人向xxxx開具的支票明確為“貨款”或“模具款”,而不是加工合同的稱謂“勞務費”或“加工費”,因此雙方應為買賣合同關系;在雙方長期的合作關系中,雙方在送貨單、對賬單中只需明確約定品名規(guī)格、模號等即可,尤其是規(guī)格為通用規(guī)格,購買的實際上是通用產品,而非特定的產品;申請人在整個買賣關系中,交易的目的在于轉移標的物(沖頭、沖針等)的所有權,而非勞務或者加工成果;申請人請求交付的是符合質量要求的標的物(沖頭、沖針等),對xxxx的生產過程無檢查、監(jiān)督的權利,其生產過程也與申請人無關,申請人只要求其交付合格的產品(沖頭、沖針等)。所以雙方的交易行為性質買賣合同關系,而非xxxx主張的加工合同關系。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弊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guī)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送貨單》備注客戶地址明確約定:“惠州市xx縣xxxxx工業(yè)區(qū)xxxxx”,本案被告所在地為深圳市xx區(qū)、合同的履行地為惠州市xx縣。因此,本案應當由深圳市xx區(qū)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xx縣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該涉案合同關系買賣合同關系而并非加工合同關系,按照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東莞市xxx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guī)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廣東省深圳市xx區(qū)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xx縣人民法院,請予準許。
此致
東莞市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深圳xx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關于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精選范文3
申請人:安徽XXX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董事長
被申請人:安徽省XX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總經理
申請人就安徽省XX建筑工程公司訴申請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管轄權異議: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于2013年6月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現(xiàn)該院正在審理,案號為(20XX)合民一初字第03XX號,此案與被申請人在貴院訴申請人的案件均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所引起,系同一法律關系,應合并審理,被申請人訴申請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也應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應為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請求依法裁決,并予移送。
此 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安徽XXX有限責任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