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書的范文參考5篇

時間:2024-02-07 作者:Fallinlove 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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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書的范文參考5篇

再審申請書的范文篇1

申請人:楊__,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漢族,家住__省__鎮(zhèn)新華路水利巷2號。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

申請人楊__因與王俊x、楊懷x、劉小x之丈夫楊治x(已故)承包合同糾紛一案,對x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__年8月31日作出的“(20__)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請求__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再審。

2、請求依法糾正“(20__)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書中的錯誤判決:依法判決王俊x、楊懷x、劉小x之夫楊治x(已故)與申請人楊__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于承包__鄉(xiāng)李家溝大貝茆煤礦合同書》的有效合同繼續(xù)履行,原審上訴人王文x(原一審第三人)將現(xiàn)持有的x木縣__鄉(xiāng)大貝茆煤礦的一切經營手續(xù)、證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請人楊__。

3、本案一審、二審、再審的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由王俊x、王文x、王心x全部承擔。

事實和理由:

楊__與王俊x、楊懷x、劉小x之丈夫楊治x(已故)煤礦承包合同糾紛一案,__縣法院在20__年9月4日作出“(20__)府民初字第271號”民事判決(附件1)。判決認定王俊x、楊懷x、劉小x之夫楊治x(已故)與申請人楊__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于承包__鄉(xiāng)李家溝大貝茆煤礦合同書》(以下簡稱“94年承包合同”)有效,被告王俊x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天內給付原告楊__大貝茆煤礦的《生產經營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營業(yè)證》(以下簡稱“三證”),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由被告王俊x負擔。該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有:“94年承包合同”有效,“94年承包合同”糾紛是由于王俊x不按照合同約定及時交付楊__大貝x煤礦的開采證、營業(yè)證等證件正本導致楊__不能正常管理經營煤礦而產生等。

一審判決生效后,被告王俊x不服提出申訴。20__年10月14日x林市人民檢察院向x林市中級法院提起x檢民抗字(20__)11號抗訴書,20__年1月5日__縣人民法院作出(20__)府民再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附件2)。判決基本維持了(20__)府民初字第271號民事判決,判決認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應繼續(xù)履行,只是因現(xiàn)大貝茆煤礦的“三證”由第三人王文x實際持有,而改判由王文x交給楊__。

判決宣判后,王俊x、王文x、王心x(楊懷x、劉小x已在20__、4、22將其合伙份額轉讓給王寬心)不服提起上訴,20__年8月17日x林市中級法院作出(20__)x民三終字第63號民事判決(附件3)。判決在沒有任何新的事實和法定依據(jù)的情況下,錯誤的撤銷了__縣人民法院(20__)府民初字第271號和(20__)府民再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錯誤地判定20__年7月4日大貝茆煤礦與興達煤礦的《聯(lián)合辦礦協(xié)議》有效,大貝茆煤礦由王文x經營至20__年9月15日為止,王文x補償楊__經營損失及承包費248萬元;大貝茆煤礦的有關證照由王文x繼續(xù)持有,并辦理相關變更手續(xù);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由原告和被告各承擔一半。

二審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楊__不服提出再審申請。20__年6月6日x林市中級院作出(20__)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裁定,對本案進行再審。20__年8月31日x林市中級院作出(20__)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附件4)。再審判決不但沒有依據(jù)事實和法律撤銷二審的錯誤判決,而是在繼續(xù)判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后卻在沒有法定及約定解除理由的情況下判決終止該合同履行,并且以所謂程序違法為由對二審判決認定有效的《聯(lián)合辦礦協(xié)議》的判決予以撤消,對該非法協(xié)議不予判決認定無效。x林市中級院再審判決嚴重侵犯了申請人楊__的合法承包經營權,致使楊__蒙受了巨大經濟損失,嚴重地踐踏了法律的權威與尊嚴!

基于上述情況,申請再審理由如下:

一、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一、撤銷本院(20__)x民三終字第63號民事判決第二條”的改判依據(jù)錯誤,《聯(lián)合辦礦協(xié)議》應當判決認定無效。

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認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楊__起訴被告王俊x請求繼續(xù)履行楊__與楊治x、王俊x、楊懷x所簽訂的《關于承包永新鄉(xiāng)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承包合同,并訴請由王俊x交付煤礦有關證件。而本院終審判決超出當事人的訴請作出對大貝茆煤礦與興達煤礦協(xié)議有效即《聯(lián)合辦礦協(xié)議》有效的判決,違反了我國民訴法不告不理的訴訟原則,屬程序違法,依法應予改判”,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據(jù)此判決“一、撤銷本院(20__)x民三終字第63號民事判決第二條(即撤銷二審“20__年7月4日x木縣__鄉(xiāng)李家溝村大貝茆煤礦與x木縣__鄉(xiāng)興達煤礦簽訂的《聯(lián)合辦礦協(xié)議》有效”的判決)”。

20__年7月4日(在楊__承包煤礦期間),王振x未經楊__同意非法代表大貝茆煤礦與早已被政府在1999年7月份之前就取締不復存在的非法礦井“興達煤礦”代表王文x、王治標簽訂了《聯(lián)合辦礦協(xié)議》,該非法協(xié)議應當無效。王振x與王文x、王治標等人是假借兩礦聯(lián)辦之名,實質是損害承包人楊__合法權益的行為。

既然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認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楊__起訴被告王俊x請求繼續(xù)履行楊__與楊治x、王俊x、楊懷x所簽訂的《關于承包永新鄉(xiāng)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承包合同”的案件,而且也在再審判決第二條判決認定《關于承包永新鄉(xiāng)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承包合同有效,那么法院認定在楊__承包煤礦期間王振x與王文x、王治標等人非法簽訂的《聯(lián)合辦礦協(xié)議》是否有效,就直接成為楊__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于承包永新鄉(xiāng)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承包合同能否繼續(xù)合法有效存在、能否繼續(xù)全面履行的關鍵?!堵?lián)合辦礦協(xié)議》的非法存在,直接侵害了楊__的承包經營權,直接導致楊__無法繼續(xù)行使煤礦承包合同的權利。因此,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就不應當以“不告不理”、“程序違法”為由,簡單的判決撤銷二審時對《聯(lián)合辦礦協(xié)議》有效的錯誤判決,而應在對該案事實審查后判決認定《聯(lián)合辦礦協(xié)議》無效。只有判決認定《聯(lián)合辦礦協(xié)議》無效,楊__簽訂的《關于承包永新鄉(xiāng)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承包合同才能繼續(xù)合法有效存在,才能繼續(xù)全面履行。

二、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認定“楊__失去再繼續(xù)履行該承包合同的條件(注:該承包合同指“楊__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于承包永新鄉(xiāng)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承包合同”),沒有法律依據(jù),認定的事實依據(jù)錯誤。

x林市中級法院的再審判決認定“由于該煤礦是經政府批準的煤礦,在聯(lián)并后一直由王文x經營管理,并對煤礦進行了實際投資與整改,楊__對煤礦的投資、整改、經營管理并未參與,故楊__失去再履行該承包合同的條件”

大貝茆煤礦確實是在上世紀90年代初就經政府批準的合法煤礦,可是x林市政府從來沒有批準大貝茆煤礦與早已被政府取締的非法礦井“興達煤礦”聯(lián)并,楊__承包的大貝茆煤礦的主體資格始終合法存在。

x木縣政府在20__年7月初審并上報x林市政府審批大貝茆煤礦與“興達煤礦”聯(lián)并時,非法礦井“興達煤礦”因“四證”全無(四證指“三證”和《前期施工證》),其早已在1999年7月之前就被政府取締并經x林市政府上報__省政府,當時“興達煤礦”已經不復存在(1999年政府取締非法礦井的標準:停止供電、停止供火工品、“三不留”、井口閉毀、地貌恢復)。具有審批權的x林市政府從來沒有批準兩礦聯(lián)并,x林市政府只是為了保護大貝茆煤礦礦產資源的開發(fā)利用,在20__年10月25日批準大貝茆煤礦調整井田范圍、在20__年11月8日批準同意大貝茆煤礦擴大井田面積、擴大生產能力,有關zhèngfǔ 部門并據(jù)此給大貝茆煤礦換發(fā)了“三證”而不是重新頒發(fā)了“三證”,其相關證件的編號、企業(yè)名稱、詳細地址、設計能力、井口坐標等與原證件完全相同。

該煤礦也絕非如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認定的“在聯(lián)并后一直由王文x經營管理,楊__對煤礦的投資、整改、經營管理并未參與”,而是王俊x、王振x與王文x、王治標等人將兩礦非法聯(lián)辦后,又非法將大貝茆煤礦先轉包給蔣樹華、后又非法轉包給王文x等人,非法剝奪了楊__的合法承包經營權,致使楊__不能對煤礦進行合法投資、整改、經營管理。王文x等人明知故犯,伙同王俊x等人非法剝奪了楊__的合法承包經營權,在非法利益的驅使下,王文x等人投資、至今非法管理經營著大貝茆煤礦。

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剝奪楊__合法承包經營權的行為,x林市中級法院非但不予以判決制止,卻在沒有法定依據(jù)及根據(jù)認定的錯誤事實,錯誤的判定“楊__失去再繼續(xù)履行該承包合同的條件”。楊__數(shù)年不懈訴訟,目的就是收回煤礦的合法承包經營權,楊__完全有資格、有條件、有能力、有信心繼續(xù)承包管理、經營大貝茆煤礦。

三、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濫用司法權:

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三、楊__與王俊x以及楊懷x、劉小x之夫楊治x(已故)于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于承包__鄉(xiāng)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合同有效,終止履行;20__年5月14日王文x與王俊x、王振x簽訂的《承包__鄉(xiāng)大貝茆聯(lián)辦煤礦協(xié)議》無效。”

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書中寫明判決所依據(jù)的實體法律規(guī)定僅有《合同法》第8條、第60條。

x林市中級法院非但不予判決制止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剝奪楊__合法承包經營權的行為,卻錯誤適用《合同法》第8條、第60條的規(guī)定,錯誤判決楊__與王俊x以及楊懷x、劉小x之夫楊治x(已故)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于承包__鄉(xiāng)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合同有效,終止履行,進而濫用司法權,錯誤的判決x木縣__鄉(xiāng)大貝茆煤礦由王文x經營至20__年9月15日為止。

既然再審判決楊__與楊治x、王俊x、楊懷x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于承包__鄉(xiāng)李家溝大貝茆煤礦合同書》的合同有效,并且沒有法定和約定的解除條件,就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第107條判決繼續(xù)履行合同,而不應該錯誤的判決終止履行。

既然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20__年5月14日王文x與王俊x、王振x簽訂的《承包__大貝茆煤礦聯(lián)辦協(xié)議書》無效,就應當依據(jù)《合同法》第58條判決王俊x、王文x等人依據(jù)其過錯程度承擔所造成的損失后,恢復財產原狀,而不應該濫用司法權,錯誤的判決x木縣__鄉(xiāng)大貝茆煤礦由王文x經營至20__年9月15日為止。

四、判決沒有法定依據(jù),判決顯失公平、公正:

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在沒有任何法定依據(jù)的情況下就錯誤的判決維持了“王文x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補償楊__經營損失及承包費248萬元”的二審判決。王文x伙同王俊x等人非法剝奪了楊__的合法承包經營權,每年非法獲利數(shù)千萬元,楊__數(shù)年不懈訴訟,已經家貧如洗,而雙手舉著法律天平的x林市中級法院卻判決王文x補償楊__248萬元,這樣的天平還能叫法律天平嗎?判決顯失公平、公正。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市場主體的一切經濟行為都應當接受法律法規(guī)的調整規(guī)范,人民法院是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防線,人民法院應當主持正義,依法秉公辦案。而x林市中級法院卻視法律的尊嚴于不顧,在沒有任何法定依據(jù)的情形下,濫用司法權,錯誤的判決楊__簽訂的《關于承包__鄉(xiāng)李家溝大貝茆煤礦合同書》有效合同終止履行,錯誤的判決王文x繼續(xù)經營大貝茆煤礦至20__年9月15日止,錯誤的判決王文x給付楊__248萬元補償費,x林市中級法院的判決實在是一種壓制合法,鼓勵違法,任意踐踏國家法律尊嚴的行為。

綜上所述,依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規(guī)定,依法提請再審,請求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糾正錯誤判決,維護申請人楊__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省高級人民法院

受托代理人:戴濤

申請人:____________

二0__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原一審、再審、二審、再審民事判決書復印件各1份。

再審申請書的范文篇2

申請人:xxx,姓別:男,民族:漢,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地址:xxxx區(qū)xxxxxx15座b303,電話:130xxxxxxxxx。

被申請人:佛山市xxxxxxx,地址:xxxxxxxxxxx88號,單位負責人:xxx。

申請人xxx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xx)粵高法行終字第125號》行政判決不服,認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不但是引用的法律有誤,更是特意混淆黑白、掩蓋客觀事實、并在“法庭調查”中存在違法操作等以達到對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縱容包庇目的,嚴重損害法律法規(guī)的權威與尊嚴,并有新的法律依據(jù)、證據(jù)與相關類似案例作為再審申請的支持,因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請求撤消《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佛中法行初字第28號行政判決書》的枉法判決。

2、請求撤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xx)粵高法行終字第125號》的枉法判決。

3、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改判,判定被被申請人不作為與瀆職、判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4、所有訴訟費由被告所承擔。

事實和理由:

因廣東省公安廳與佛山市公安局張貼公告要求舉報消防隱患,并重獎舉報的勇夫。申請人于20xx年11月2日到桂城街道綜治信訪維穩(wěn)辦要求面見到基層接訪的區(qū)領導進行信訪投訴,并在《區(qū)領導接訪登記表》上寫上反映主要問題與要求,其中第二點就是以本地粵語方言所寫的“基業(yè)花園分左我地公共財產,請?zhí)峁┰敿毲鍐巍保⒌玫狡街藿值李I導介紹是吳姓區(qū)領導在親自接訪。

根據(jù)《信訪條例》第十七條“有關機關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列明可以進行口頭形式的投訴信訪,因此雖然申請人因文化水平問題采用了本地粵語方言填寫投訴內容,但并不會影響相關領導對于申請人的原意“投訴基業(yè)花園業(yè)主委員會違法平分廣大業(yè)主公共財產是貪污行為,并要求提供基業(yè)花園業(yè)主委員會相關開支的詳細清單”的理解,何況申請人面對所有在場的接訪領導說明是舉報基業(yè)花園業(yè)主委員會貪污,導致基業(yè)花園的消防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導致六千多人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并說到只要能解決了貪污問題就能解決基業(yè)花園的消防問題。而且說明舉報基業(yè)花園業(yè)主委員會成員不上班拿工資的是貪污行為,漫長的投訴過程中申請人向包括區(qū)領導在內的所有人員詳細說明了基業(yè)花園的相關情況并當場列舉各類證據(jù),全過程都有相關工作人員現(xiàn)場作出筆錄記載并得到受理。

20xx年1月4日申請人收到桂城街道綜治信訪維穩(wěn)辦的書面答復《關于xxx信訪事項的答復》,雖然在答復中的第一點消防問題中說明“來訪人反映的情況屬實”,但在第二點“關于基業(yè)花園業(yè)主委員會財務賬目問題”中答復“來訪人反映業(yè)主委員會財務賬目問題,要求向居民公開賬目,并提供詳細清單等事項,根據(jù)《佛山市南海區(qū)桂城街道平洲三山花園業(yè)主大會和業(yè)主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第26條規(guī)定:‘同一物業(yè)管理區(qū)域內,有20%以上業(yè)主書面提議進行財務審計的,應該進行財務審計,審計費用由全體業(yè)主公擔?!ㄗh來訪人可聯(lián)同20%以上對小區(qū)公共收利收支情況存在疑問的基業(yè)花園業(yè)主向桂城房管所書面提議,由此責成三山基業(yè)花園第二屆業(yè)主委員會進行財務審計”為由對申請人進行推諉、敷衍、拖延,而且只是在于審計而不是公開財務詳細清單。

申請人對于《關于xxx信訪事項的答復》第二點答復不服當場要求再次面見到基層接訪的區(qū)領導,在《區(qū)領導接訪登記表》第一點上寫明“答復不滿意”與第三點以以本地粵語方言所寫的“業(yè)主委員會亂使錢”,并得到了南海區(qū)人大副主任關建國親自接訪,申請人當場詢問南海區(qū)人大副主任關建國:“面見區(qū)領導信訪得到的答復如要進行政復議,是應該向南海區(qū)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還是應該向佛山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并得到南海區(qū)人大副主任關建國親口答復:應向南海區(qū)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不屬于佛山人民市政府受理范圍。申請人當面向南海區(qū)人大副主任關建國與在場的所有領導投訴桂城街道綜治信訪維穩(wěn)辦的書面答復《關于xxx信訪事項的答復》是對于基業(yè)花園業(yè)主委員會的貪污行為進行縱容與包庇,是特意的自訂“門檻”防止舉報貪污及腐敗,是明顯的不作為與瀆職,并且說明基業(yè)花園業(yè)主委員會成員不上班拿工資是貪污行為,但政府卻不依法處理基業(yè)花園業(yè)主委會員的違法行為,同時還舉證《關于從基業(yè)花園公共收益中支付改造基業(yè)花園門禁及道閘系統(tǒng)材料費用的建議》說明基業(yè)花園業(yè)主委員會的其他違法行為。南海區(qū)人大副主任關建國親口明確認說明南海區(qū)人民政府受理了申請人的行政復議,全過程中也有相關工作人員現(xiàn)場作出筆錄記載,所以并不影響申請人因文字表達能力不高導致對于申請人信訪投訴內容理解上的問題。依據(jù)《信訪條例》第十七條后款“有關機關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迸c《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笨梢娚暾埲艘钥陬^形式提出行政復議是有法律依據(jù)的合法行為。

此致

xxx省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書的范文篇3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yè),住址(省市縣路),聯(lián)系電話,郵寄地址。委托代理人: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公司,地址,聯(lián)系電話。法定代表人:***,經理。原審被告: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不服**中級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終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申請再審人現(xiàn)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一、再審請求1、請求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第*項;2、……3、……二、申請事由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第二款:(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特申請再審。三、具體事實和理由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具體理由如下:……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具體理由如下:……綜上所述……

此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親筆簽字并加蓋手?。ㄆ髽I(yè)公司等加蓋公章)

**年**月**日

再審申請書的范文篇4

申請人(原審原告):韋xx,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壯族,農民,住**縣**瑤族鄉(xiāng)**村**41號,聯(lián)系電話:****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梁xx,男,1969年8月出生,壯族,農民,住**縣**鄉(xiāng)**村**。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不服**縣人民法院(2009)田民一初字第355號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

人在幫工過程中從二樓摔下來,造成右股骨頸骨折。事后,被申請人并未及時將申請人送往醫(yī)院治療,而是將其送到定安私人診所用草藥醫(yī)治。2009年6月12日,經右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的傷殘等級為六級傷殘。2009年6月16日,申請人起訴至**縣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請人賠償醫(yī)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種費用共計57793.87元。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案發(fā)是2007年12月30日,已過了訴訟時效,就動員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調解,申請人擔心超過訴訟時效,法院駁回其起訴,到時一分錢都拿不到,就與被申請人簽訂了調解協(xié)議,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各種費用5000元。

申請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第168條規(guī)定:“人身損害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fā)現(xiàn),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贝藯l中的“受傷害之日”不能只是簡單地理解為事發(fā)當天,而應理解為治療完畢或治療費用能夠確定之日,因為人身損害賠償不僅要有損害事實,還要有具體的賠償數(shù)額,而要有確切損害數(shù)額就離不開醫(yī)院的診斷和治療,造成傷殘的,還應有傷殘鑒定才能確定賠償數(shù)額。因此,從該案的具體情況看,訴訟時效的起算應當從做出傷殘鑒定之日起算,即從2009年6月12日起算,而不是從2007年12月30日起算。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再審申請書的范文篇5

申請人(原判被告、終審上訴人):李介有,男,×歲,漢族,農民。住內蒙扎蘭屯市中和鎮(zhèn)庫堤河村;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原判原告、被上訴人):吳再富,男,×歲,滿族,村長;郵寄地址:扎蘭屯市中和鎮(zhèn)庫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荊樹貴,男,×歲,漢族,干部,住中和鎮(zhèn)庫堤河村一街。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呼盟中級法院在內蒙高級法院裁定指令再審情形下,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準,實體錯誤!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

2、民案終審,違背法定程序,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維持原判。

3、民案再審,無視案件性質,覆轍原判錯誤,做出駁回再審訴求。

本案三審判決的錯誤,貼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1項規(guī)定的:有新的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判、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據(jù)是偽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原判決遺漏以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再審的事由。

請求事項:

1、撤銷兩級法院初、終、再審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求;判令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判令被申請人給付拖欠款(原判遺漏)×元。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于惡意,應于懲罰,判令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車旅誤工等)賠償人民幣×元。

糾紛事實:

申請人與銀行約定是70平米土瓦結構房。簽定《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被申請人購買后,索要115平米臨街的磚瓦結構住宅房;不顧民事行為主體和約定標的,訴求法院判給該房。

民案原判:

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用債務曲解立案、規(guī)避約定審理、做出與約定相悖的判決:被告給原告倒出臨街的土瓦結構房。

1、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還款憑證》、房屋照片,是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的關鍵證據(jù);法院原判未予認證質證!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一項“有新的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guī)定情形。

2、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認定的事實是偽造的,沒有質證。

糾紛源之房產抵押買賣;認定債務糾紛,沒有證據(jù)證明。

署名潘振林、標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來路不明;村委會代簽的日期是在此房出賣并且建成磚瓦結構房之后,是廢棄無效證件;不具證明力。做定案依據(jù)未質證。

如此審判錯誤,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的2、3、4項規(guī)定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的”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jù)是偽造的”以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jù)未經質證的”。

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房產抵押買賣糾紛用《民法通則》債權條款判決,明顯與糾紛性質不符。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guī)定情形。

4、原判決遺漏:庭審時,被告反訴原告欠款事項沒有認證。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12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規(guī)定情形。

民案終審:

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判決維持,違背《民訴法》第152條“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詢問當事人”的法定程序。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和第179條一款10項“違反法律規(guī)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規(guī)定情形。

民案再終審:

對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足以推翻原判的關鍵證據(jù)仍不質證認證;覆轍原判錯誤,主觀臆斷做出駁回再審訴求的判決。

綜上所述:

兩級法院,對債務案的“兩審一再”的審判,是在故意違背房產抵押買賣基本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情形下做出錯誤判決的。

被申請人,違背依法訴權,惡意訴求;本訴與本訴之外均沒有證據(jù)證明!是以十分手段干擾破壞司法公正,陷無辜的申請人于訴訟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慘重損害與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務必賠償。

惡意訴訟,禍國殃民法理不容!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惡意行為,彰顯正義維護法律尊嚴;故此依法訴求。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