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簽訂好合同后,不代表這個合同會立即有法律的效力,寫合同是一定要結合相關的法律知識的,這樣寫出來的文件才是有意義的,范文社小編今天就為您帶來了國際貨物買合同6篇,相信一定會對你有所幫助。
國際貨物買合同篇1
承運人:________________(甲方)
托運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經(jīng)協(xié)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運輸方式
甲方調__________噸位船舶一艘,按照乙方的要求由__________港運至__________港,按現(xiàn)行包船運輸規(guī)定辦理。
第二條裝船時間
乙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將貨物集中于出發(fā)港,由甲方負責裝船(也可以由乙方裝船,甲方指導)。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____日內裝完貨物。
第三條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船之______日起日運至到達港。逾期運到,甲方須向乙方支付______違約金。
第四條卸船時間
船舶到達后,乙方負責卸船。乙方應在______時內卸完貨物。因乙方責任遲延卸貨的,每遲______支付______違約金。
第五條運輸質量
甲方應當保證貨物運輸?shù)陌踩X浳镌谶\輸途中發(fā)生損壞、滅失的,由甲方按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運輸費用
雙方約定,乙方按每噸______元向甲方支付運輸費用______元。港口裝卸費用按規(guī)定辦理。
第七條費用結算
本合同簽訂后3日內,乙方預付運輸費用______元。在卸貨后,雙方據(jù)實計算,多退少補。
第八條法律適用
本合同發(fā)生糾紛,雙方同意由中國國際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處理。
第九條附則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
承運人:____________
托運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際貨物買合同篇2
合同編號:____日期:____簽約地點:____
賣方:____地址:____電報掛號:____
買方:____地址:____電報掛號:____
茲經(jīng)買賣雙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訂立條款如下:
1.商品:____________
2.規(guī)格:____________
3.數(shù)量:____________
4.單價:____________
5.總價:U.S.D.(大寫:)。
6.包裝:____________
7.裝運期:收到信用證后天。
8.裝運口岸和目的地:從____經(jīng)____至____。
9.保險:____________
10.付款條件:_____________
(1)買方須于19__年__月__日前將保兌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證開到賣方。信用證議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裝運期后,__天在__到期。
(2)買方須于簽約后即付定金____%。
11.裝船標記及交貨條件:貨運標記由賣方指定。
12.注意:開立信用證時請注明合同編號號碼。
13.備注:____
賣方:____買方:____
格式合同亦稱標準合同(standardcontract)。在國際貿(mào)易買賣中,由一個國際組織或外貿(mào)商業(yè)組織或律師事務所根據(jù)買賣合同應具有的基本內容而擬定的固定條文,即成固定格式的空白標準合同。經(jīng)雙方當事人簽字后,才能成為有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有法律的約束力。____________
頒布單位:國家工商管理局經(jīng)濟合同司
頒布日期:
國際貨物買合同篇3
需方(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jīng)雙方協(xié)商,雙方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貨物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金額(詳見附表)
總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
二、交貨時間、方式、地點
供方負責將辦公家具于收到預付款_________日內運送到需方指定地點,運輸過程中發(fā)生的各種費用由供方承擔。
本合同交貨周期以收到預付款當日算起。
三、質量要求
1、供方為需方提供質量符合標準、價格合理的辦公家具;
2、供方對出售給需方的辦公家具負責保修_________年(費用由供方負責)。
四、結算方式
甲乙雙方合同簽定后,甲方預付40%貨款加工生產(chǎn),甲方收到貨物后再付50%,安裝完畢后,通過驗收合格,一次性付清剩余貨款。
五、違約責任
1、乙方必須按以上合同款的要求供貨,否則甲方有權拒收貨物;
2、甲方不準以任何不正當理由拒收貨物,否則乙方有權采取各種方式提出索賠或訴訟;
3、甲方保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付款,每延誤一天,交付乙方貨款總金額5‰的違約金。乙方保證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貨安裝,每延誤一天,交付甲方貨款總金額5‰的違約金。
六、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七、合同生效條件
本合同經(jīng)供方、需方兩方代表簽字蓋章后即為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國際貨物買合同篇4
買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郵碼:_____電話: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職務:_____國籍: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郵碼:_____電話: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職務:_____國籍:_____
經(jīng)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協(xié)商一致,達成本協(xié)議各條款,共同履行:
第一條貨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產(chǎn)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數(shù)量: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商標: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價格: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包裝: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后買方于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jīng)確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第八條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發(fā)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guī)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______%計算為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第九條保證金: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____%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zhí)行本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第十條應附的單據(jù):賣方向買方提供:
1、全套清潔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jīng)簽字的商業(yè)發(fā)票;
3、原產(chǎn)地證明書;
4、裝箱單;
5、為出口____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jù)。
第十一條裝船通知:賣方在規(guī)定的裝貨時間至少14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第十二條其他條款:質量、數(shù)量和重量的檢驗可于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證件,其辦理手續(xù)費、領事簽證費應由買方負擔。
第十三條裝船時間:
第十四條裝貨效率: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jié)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____________立方(噸)。
第十五條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于____________載重噸船來說,每天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臺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zhí)行時,則延遲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第十七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十八條本合同于__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___市用________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zhí)一份,買賣雙方簽字生效。
買方:________________賣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國際貨物買合同篇5
常使用目的”標準的適用問題
?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5 條第2 款a 項指出,“貨物適用于同一規(guī)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該標準是銷售合同的組成部分,即使當事人雙方未明確約定,該標準也是約束雙方的默示條款。買方訂購貨物時通常僅提出規(guī)格而未標明使用目的,此時賣方提供的貨物應該滿足通常使用的所有目的要求,而是否滿足并不是一個簡單的是非題。
一、中等品質標準還是最低品質標準
例1: 一家德國鞋業(yè)零售商向一家意大利鞋業(yè)制造商進口多種鞋子,合同中并沒有對鞋子的品質做出明確約定。買方聲稱賣方交付的鞋子存在瑕疵并構成根本違約。但鞋子仍可以進行銷售。柏林法院認為賣方構成違約,貨物必須滿足中等品質標準才算符合“通常使用目的”。
而德國另一個法院認為,滿足“通常使用目的”要求貨物必須滿足中等品質標準還是僅僅要求其具有“可銷售性”的最低標準仍需要進一步討論。“通常使用目的”應立足于每一個具體的案件中按理性第三人所能預料與期待的予以解釋。
筆者認為,對貨物質量的要求可能存在不同等級標準的適用,除非買賣雙方明示貨物必須滿足中等品質標準,否則賣方提交的貨物只要符合其通常被使用時的最低標準即可。因為一般情況下,賣方無法詳盡了解買方國內的商業(yè)習慣及特殊要求,對其提出“中等品質標準”的要求實屬過分。通常此種標準的未滿足是買方按其國內標準或其特殊目的提出,賣方難以預見,否則就可能會要求修改價格或者甚至拒絕締約。當然,最低品質標準目前還只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實踐中通常將相關貿(mào)易習慣或“可銷售性”作為判斷是否符合最低品質的標準。
二、通用性以賣方所在地還是買方所在地為準
例2: 一家瑞士出口公司向一家德國公司出口新西蘭貝類,這類貝類含有一定數(shù)量的鎘。德國買方聲稱這些鎘成分違反了德國有關法律,因此要求解除合同。賣方則認為這些鎘含量依據(jù)瑞士相關法律是完全符合標準的,并沒有超出限制值。
德國聯(lián)邦法院在本案中認為原則上賣方不應當被期待要遵守買方或者貨物使用地國的公法性質的法律規(guī)范。例3: 營業(yè)地位于美國路易斯安娜州的商家從一家意大利公司處購進乳房x 線照相器材。該批器材與美國安全法規(guī)不符( 但是符合意大利的相關標準) ,并因此在美國被查封。買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美國地區(qū)法院在本案中做出了判決,認為該儀器由于沒有符合美國的安全標準,所以依據(jù)cisg 第35 條可以認定有瑕疵存在。
施萊希特里姆教授認為,對于該問題的解決不能簡單的優(yōu)先適用賣方或者買方國家的貨物標準。只要當事人沒有對質量進行具體的規(guī)定,那么起決定性作用的就是貨物的使用目的。
筆者認為,《公約》充分體現(xiàn)和貫徹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通用性也應當充分考量當事人的締約環(huán)境,比如買方對賣方的依賴性。若賣方在此類貿(mào)易中經(jīng)驗豐富且買房因此對其產(chǎn)生了依賴,那么賣方要考慮應當適用何地的“通用性”標準及其他各種因素; 如果賣方不具備此種能力,買方則應盡提示義務,明示買方所在地甚至是貨物將要被轉售的第三國的“通用性”標準,否則應以賣方所在地為標準,因為通用性標準既然是一種默示條件,就應該以賣方的合理預見為限,只有以賣方所在地為標準,才是賣方憑經(jīng)驗可以合理預見的。
三、是否要滿足買方所在地的所有法律規(guī)范
例5: 德國一家漁貨進口商從瑞士供應商購買了1750公斤貽貝,當?shù)厥姓謾z測認定這批貨物某種微量元素超標,不符合德國建議性衛(wèi)生標準,但是該微量元素沒有超出允許的水平,貽貝仍然可以食用。買方拒絕付款,賣方起訴。案件經(jīng)過初審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決,判令買方支付價款及利息。德國最高法院認為: 公約第35 條第2 款( a) 、( b) 項并沒有向賣方施加義務,要求他交付的貨物符合進口國現(xiàn)行所以法規(guī)和公共衛(wèi)生條款要求,除非出口國也實行同樣的規(guī)定,或者依據(jù)于賣方的知識,買方已經(jīng)告知賣方這方面的法律要求,或者存在特殊情況使賣方已經(jīng)了解這些規(guī)定。
例6: 西班牙賣方與德國買方訂立胡椒粉銷售合同。賣方在交付第二批貨物后被德國政府告知胡椒粉中的“乙撐氧”含量超過德國食品安全法允許范圍。法院了解到當事人雙方的長期業(yè)務聯(lián)系,在以前的交易中賣方同意采用專門流程保證貨物符合德國食品安全法,因此,地方法院認為賣方已經(jīng)默示地同意貨物必須遵守德國食品安全法。法院認為“乙撐氧”超標屬于貨物不適用于“通常使用目的”,不適用于在德國銷售,賣方構成根本違約。
這兩個案例情況非常相似,但裁決結果卻截然相反。兩個案例最重要的區(qū)別就是例5 中賣方違反的是買方所在地推薦性的標準,而例6 中賣方違反的卻是進口國強制性的食品安全法。推薦性法律規(guī)范通常對產(chǎn)品提出更高的要求,卻并不影響產(chǎn)品的正常用途,即使是在一國國內,該規(guī)范都不會得到全面的強制使用。由此我們可知,滿足通用性標準要求并不意味著應與進口國任何關于產(chǎn)品的法律、規(guī)定相符,特別是不要求與非強制性的標準要求相符。“貽貝案”中法院的裁決同時有助于我們總結賣方的交貨應符合進口國相關的產(chǎn)品標準要求的情形: ( 1) 進口國的技術標準要求或衛(wèi)生標準要求與出口國相同。( 2)賣方所交付的貨物應當符合進口國效力較高的、強制性的安全標準、衛(wèi)生標準等法律規(guī)范。( 3) 當事人雙方有長期的同樣貨物的往來交易或賣方在買方境內有分支機構等情況表明賣方應當知道買方國家關于貨物的產(chǎn)品標準要求,并默示地對這種要求表示同意。另外,從“貽貝案”中還能推出另一個。
四、結論
賣方明知貨物在進口國銷售的事實不足以認定賣方在沒有從買方那里獲知進口國標準的情況下,默示地同意滿足進口國所有法律規(guī)范、不確定的標準和管理要求。對外國的賣方,不應要求他知道進口國不確定的公共法律和管理實踐,買方不能合理地依賴賣方這方面知識,相反,買方應知道自己國家的這些特殊規(guī)定并通知給買方。
國際貨物買合同篇6
(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及其必要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營業(yè)地處于不同國家境內的買賣雙方當事人之間,買賣貨物、支付貨款的協(xié)議。根據(jù)不同的劃分標準和劃分方法,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可以劃分為若干類型。如本合同范本中就從當事人所在國的角度劃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將其分為進口合同和出口合同,對我國當事人來說,進口合同就是為購進外國商品而簽訂的合同;而出口合同就是為把我國的商品銷往國外而訂立的合同。此外,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還可依其他標準加以劃分,如依交貨地點的不同劃分為內陸交貨合同、啟運地交貨合同、目的地交貨合同,又如依合同當事人運用的國際貿(mào)易術語的不同,分為fca合同、fob合同、cif合同等等。
雖然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可根據(jù)不同標準分為若干種,但無論分類如何,它們總有許多共同性,這也就決定種種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都應具備一些基本條款(也可稱為必要條款),這些條款主要有:
合同各方即介紹簽訂合同的各方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如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等。
2.標的物條款
也就是指特定的合同貨物,是當事人雙方買賣的對象。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稱、牌號、品質、規(guī)格、數(shù)量、包裝等等。這一部分條款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重要條款,在具體合同中往往要分為許多詳細的內容,對于我國當事人,在簽訂進口合同中尤其要注意詳細說明貨物的這一部分條款,從而避免在收貨這一問題上處于不利地位。
3.價格條款
這是對外簽訂國際貨物合同的又一核心問題,價格條款一般應包括價格的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的貨幣和標明交貨地點的價格術語。
4.交貨條款
通常規(guī)定合同標的物交付的期限(多是定于×年×月×日)以及交付的地點(如目的港、裝運港等)和方式(以陸運、海運、或其他方式)。
5.支付條款
主要說明支付工具、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
6.商檢條款
規(guī)定檢驗權、檢驗時間、地點、檢驗的機構、證書以及檢驗的方法、標準等,有時還需規(guī)定復驗權和復驗的期限、機構等。
7.不可抗力與免責
規(guī)定不可抗力及免責的范圍及法律后果。
8.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主要說明履行合同出現(xiàn)爭議時有關索賠的提出,以及爭議應如何解決,一般多以仲裁方式解決,而當時就要明確仲裁地點、機構、適用的法律、仲裁的效力等問題。
9.合同的文字及效力
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因涉及中外雙方當事人,因此多以中、英兩種文字簽訂,而且多規(guī)定近兩種文字有同等效力。
(二)有關條款的解釋與說明
1.價格條件
價格條件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主要內容。而在國際貨物買賣實務中,確定價格條件時多用國際貿(mào)易術語,這有利于簡化交易程序,節(jié)省交易時間和費用,減少合同糾紛。因此,在進行國際貨物買賣時,當事人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國際貿(mào)易術語。
根據(jù)《1990年國際貿(mào)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1990)有13種貿(mào)易術語,按賣方義務由小到大分為四組。e組為發(fā)貨,f組為運費未付,c組為運費已付,d組為貨到。而在我國的國際貨物買賣實踐中,最常用的有兩種:fob與cif,下面就簡單介紹一下這兩種術語。
(1)f.o.b合同條件
f.o.b.即free on board.又稱裝運港船上交貨條件或離岸價格條件。根據(jù)fob,賣方要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裝船越過船舷后,履行其交貨義務。而買方則必須從貨物裝船越過自己船舷時起承擔一切費用以及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這一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xù)。而且這一術語只能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2)c.i.f.合同條件
cif即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也稱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條件或到岸價格條件。根據(jù)這一術語,賣方必須支付成本費和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以及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應由買方承擔的貨物嘜頭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而且賣方要訂立保險合同并支付保險費。在這里,買方要注意,根據(jù)該術語只能要求賣方取得最低的保險險別。另外,cif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xù)。且該術語只能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
上述可以看出,國際貿(mào)易術語不僅含有價格條件,而且涉及裝運條款及風險轉移等內容,所以在訂立國際貨物負責合同中使用這些術語時一定要弄清其具體含義,以避免因此而遭受損失。
2.支付條款
在支付條款中最主要的也是最復雜的問題就是支付方式的確定。在國際貨物買賣的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支付方式有:①匯款(remittace),它包括票匯(d/d)、信匯(m/t)及電匯(t/t)三類。②托收(collec-
tion)分為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兩類,而跟單托收又分為付款交單(d/d)和承兌交單(d/a)兩種。一般來說,承兌交單的風險比付款交單的風險要大,因此,當事人一定要注意這一問題。③信用證(l/c)。這一方式在國際貨物買賣中運用較多,而且因其引入銀行信用,所以對賣方來說是最安排迅捷的方式。信用證也有許多類,當事人可以根據(jù)需要開立不同種類的信用證,另外,當事人雙方為統(tǒng)一認識,還可以在這一條款中設定依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規(guī)則》(第400號出版物)進行解釋。
3.合同適用的法律
關于合同適用的法律的問題,是所有涉外經(jīng)濟合同都要涉及的問題,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涉外經(jīng)濟合同,原則上允許當事人選擇適用法律,而當事人來作選擇時,應適用與合同有密切聯(lián)系的國家的法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作為一種涉外經(jīng)濟合同,也不例外地運用該原則。而根據(jù)這一原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在選擇適用法律時則一定要注意選擇自己較熟悉,并且對自己較有利的法律。另外,由于在國際貨物買賣領域有《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而且我國也已加入了該公約,所以我國當事人在與其他締約國的當事人簽訂貨物買賣合同時,也可以協(xié)議適用該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