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申請書精選6篇

時間:2023-09-13 作者:betray 申請書

一份成功的申請書通常會突出申請人的亮點和獨特之處,以吸引評審委員的注意,申請書需要清晰地表達申請人的意圖和期望,以便受理方能夠理解和評估,下面是范文社小編為您分享的申請工傷申請書精選6篇,感謝您的參閱。

申請工傷申請書精選6篇

申請工傷申請書篇1

尊敬的領導:

您好!

我是xx,這段時間以來的工作我很吃力,我這次也是下定了決心,我不應該因為個人原因耽誤了工作,這確實是非常不好的,以后也不應該出現(xiàn)這樣的情況,因為對這里的工作環(huán)境還有節(jié)奏不是很適應,所以我出現(xiàn)了很多問題,在這方面我確實也是應該要調整好心態(tài),當我分析自己現(xiàn)在的狀態(tài)的時候,我覺得自己確實是不適合這份工作,在這個過程當中,也是出現(xiàn)了一些問題,這不是我想要看到的結果,所以我自己也在朝著好的方向發(fā)展,對于自己的工作就應該要求高一點。

現(xiàn)在和您提出辭職這件事情,我覺得還是很有動力的,在這個過程當中,我也是每天按時的做好相關的本職工作,端正好心態(tài),對自身的要求高一點,也希望能夠在這個過程當中保持好心態(tài),所以我也一定會保持好的狀態(tài),落實好相關的職責,這也是我現(xiàn)在的狀態(tài),我感激周圍同事對我的幫助,現(xiàn)在回想起來的時候,我也在認真的做好這些細節(jié),我也非常您一直以來的關照,讓我的能夠在這樣的環(huán)境下面,對自己做好相關的調整,確實這也是接下來我需要努力的地方,和您提出辭職這個決定我是思考很久的,確實也是不希望自己影響到了工作,這方面我是非常明確的,一開始的時候,我每天都是比較努力,認真的做好相關的本職工作,對自己嚴格要求,通過工作鍛煉好自己。

確實這讓我感覺非常的充實,有時候回想起來的時候,我也是感觸非常深刻,在這個過程當中我不斷的調整好心態(tài),所以我也在認真的做好每天的工作,在這個過程當中我也會是感觸良多的`,做出辭職這個決定,我也是想了很久的,在這個過程當中,我也是意識到了這些細節(jié),現(xiàn)在回想起來的時候我也感覺很有動力的,以后也會認真的處理好相關的職責,在這個過程當中,我也是有認調整好狀態(tài),但是還是不是很適應,所以現(xiàn)在個當中出現(xiàn)了一些問題,所以在這方面我還是有很多需要去調整好的,我知道不適合這份工作,所以現(xiàn)在和您來提出辭職這個決定,這對我各方面都是應該要去做出一些調整的,確實這讓我也是做出了很問題,反而現(xiàn)在提出辭職,內向放松了很多,我也感激在__這里的這段工作經歷,望您理解我的辭職。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請工傷申請書篇2

一、工傷待遇仲裁申請書

請求事項:

裁決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交通費用30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2160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1600.00元,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43953.00元,總計90153.00元。

事實與理由:

20xx年3月,被申請人巴中市某建材公司招聘申請人王某。20xx年5月12日下午,申請人王某在處理輸送帶故障時,不慎右手伸入輸送帶受傷。經四川大學華西醫(yī)院診斷:1、右中指離斷傷;2、右上臂皮膚肌肉挫裂傷。申請人王某申請工傷認定,20xx年11月30日,巴中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申請人王某為工傷【見巴市勞社認【20xx】263號】。20xx年11月5日,巴中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申請人為柒級傷殘,無護理依賴。

申請人受傷后多次找被申請人解決本次受傷一事,而被申請人拒絕支付相應費用?,F(xiàn)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因此,被申請人應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2個月本人工資即每月1800元共21600元。根據(jù)川府發(fā)[20xx]42號第8條第2款規(guī)定,被申請人所在工傷保險統(tǒng)籌地巴中市20xx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220.91元【巴中市20xx年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14651元】。被申請人應支付36個月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為43953.00元。

同時,被申請人還應支付交通費用3000元。以及停工留薪期12個月工資21600.00元。因被申請人拒絕支付前述費用?,F(xiàn)申請人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29、31、35條,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fā)〔20xx〕42號)第8條第2款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guī)定,特申請貴委依法裁決并支持申請人的前列請求。

二、工傷賠償仲裁時效的概念和特征

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tài)持續(xù)存在一定時間后即發(fā)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仲裁時效是權利人通過申訴程序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保護其勞動權利 的有效時限。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根據(jù)權利人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其勞動權益予以保護,對義務人應履行義務予以裁決強制履行。如果權利人不主張權利,在 申訴時效屆滿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權利人的勞動權益不再加以保護,對義務人的義務,也不再裁決強制履行。

工傷賠償?shù)闹俨脮r效即是指在已經確認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前提下,勞動者的事故傷害經確認為工傷,其在一定的時效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要求工傷賠償?shù)闹俨谜埱蟮臅r效期間。

工傷賠償?shù)闹俨脮r效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突出特征:第一,從工傷賠償仲裁時效的前提看,必須是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受到了工傷,從其受工傷后的某一時 間點開始起算。第二,在仲裁時效超過后權利人所喪失的并非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權利,權利人仍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過勞動爭議仲 裁機構不再保護其權利;第三,工傷賠償仲裁時效具有強制性,法律關于仲裁時效的規(guī)定,屬于強制性規(guī)范,當事人不得協(xié)議排除對仲裁時效的適用,也不得協(xié)議變 更仲裁時效的期間;第四,工傷賠償仲裁時效具有特殊性,即是指工傷賠償仲裁時效不同于其他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時效,其起算點有所不同。

三、工傷保險繳納范圍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同時,根據(jù)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申請工傷申請書篇3

申請人:汪某某,男,1969年5月9日生,漢族,無業(yè),住南京市

被申請人: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

法定代表人:刁**,職務:局長。

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寧勞社工認字(20**)第0750號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并確認申請人于20**年9月27日發(fā)生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

事實與理由:

**年3月28,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作出的寧勞社工認字(20**)第0750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對汪學明于20**年09月27日發(fā)生的事故傷害認定為不屬于工傷。申請人認為:

一、該工傷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申請人在事故發(fā)生時就職于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從事廚師長一職,此一、二審法院判決書業(yè)已認定。而被申請人將申請人職業(yè)定為生產運輸工人,此為認定事實錯誤。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的案情為:在工作休息期間,因個人原因滑倒受傷。此與實際事實不符。實際情況是:申請人身為廚師,他的工作職責就是為學校師生提供飲食,因此,別人休息的時候正是他們工作的時間。事故發(fā)生當天,大概在8點多,學生早餐時間也接近尾聲。申請人看食堂就餐人員不多了,()也不太繁忙了,因申請人自己尚未吃早飯,就準備乘這段空閑時間抓緊弄點吃的。就在申請人從食堂窗口拿好飯菜轉身離開時,因食堂地面有積水,不小心滑倒受傷。而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吃飯時間為個人休息時間,對此申請人不服。吃飯、上廁所為一個人最根本的本能需求,不應將此時間段定為工作休息時間,況且吃飯也是為了上午的工作需要做準備。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申請人的此種情況應認定為工傷。

另外,被申請人僅根據(jù)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證人證言而認定申請人是在工作休息期間,因個人原因滑倒受傷。對此,申請人想作以下說明:

在一、二審訴訟階段,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否認與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且不承認申請人在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的江蘇警官學院二食堂從事廚師一職。為了證明其主張,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2份經律師調查取證的書面證言。一份為中國傳媒大學南廣學院食堂一員工的證言,一份為南廣學院門衛(wèi)的證言,2份證言均證明申請人20**年8月至10月在南廣學院工作。另外,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二審階段申請了一證人出庭作證,且此證人與**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國珍有親屬關系。此證人出庭作證,否認申請人20**年9月份在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且其稱并不認識申請人。但,事后事實證明,申請人20**年9月份在南京**公司工作與其存在勞動關系。因此,申請人認為,南京**公司在一、二審訴訟階段向法院提供了虛假的證人證言。此次工傷認定階段,南京**公司又向被申請人提供了證人證言,且證人均與**公司法定代表人存有利害關系,故申請人認為**公司提供的證人證言不足采信。而被申請人卻單方采信了**公司提供的證人證言而認定申請人所受事故傷害不屬于工傷。

現(xiàn)申請人對該工傷認定不服,特依法向貴局提起行政復議,請求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此致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申請人:

申請工傷申請書篇4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申請人的受傷屬于工傷,鑒于被申請人為主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申請勞動部門對申請人受傷一(低保申請書)事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認定本人此次受傷為工傷。

為此,特向x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請予以核實認定,深表感謝! 此致

申請工傷申請書篇5

申請人:尹**,男、漢族、干部,1963年1月27日出生,在**稅務所工作,現(xiàn)住五寨縣**室。

請求事項:

1、懇請給予受害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幫助和多方的照顧。

2、賠償受害人尹卯文醫(yī)藥費、住院期間生活費、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等共66136.51元。

事實和理由:

在20xx年9月28日下午3時30分左右,劉所長駕駛轎車帶領**去新寨鄉(xiāng)新寨村清查漏管戶,途中由于長時間堵車,當走到殷家灣大橋大約5時30分左右,不幸被韓駕駛的拉煤大車發(fā)生車禍,造成劉**死亡;**受重傷。事故發(fā)生后,經五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申請人**受傷后立即送往縣人民醫(yī)院急診科搶救治療。次日入住山西省人民醫(yī)院骨科治療。診斷為:

1、左肩部、胸部軟組織損傷。

2、口唇部、左手背部皮膚裂傷。

3、右側胸腔積液。

4、腦外傷綜合癥。

于同年10月14日出院。

受傷給本人帶來了莫大的傷害,導致本人身體和心里受到嚴重摧殘,致使本人一直未能正常生活和工作。出院后本人常常伴有頭暈腦悶,精神不振,記憶力急劇下降,心煩意亂,時常還有失控現(xiàn)象,后又經多方醫(yī)院檢查,醫(yī)生囑托還需繼續(xù)休養(yǎng)治療,直到恢復正常為止?,F(xiàn)經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xx年12月8日作出(20xx)第0012號wz忻人社工認字《工傷認定決定書》,申請人受傷系工傷。

綜上所述,懇請給予申請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幫助和多方的照顧。賠償尹**醫(yī)藥費15366.81元;陪侍費1800元;住院期間生活費、營養(yǎng)費2500元;交通費2670元;一次工傷性醫(yī)療補助金27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6000元,共合計66136.51元。

此致

申請人:尹**

20xx年12月25日

申請工傷申請書篇6

申請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姓名,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區(qū)樓室。

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撤銷人仲案字【20xx】第號仲裁裁決書;

事實與理由:

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審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時,違反法定程序,直接導致認定事實錯誤,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鐘勞人仲案字【20xx】第2號仲裁裁決書顯失公正。為此該裁決符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違反法定程序”的申請撤銷條件,故特現(xiàn)提出申請撤銷。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38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辯論和質證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p>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員作出事實認定的關鍵證據(jù)為,裁決書中所稱的“本委調查收集的證據(jù),公司提交區(qū)勞動監(jiān)察隊年檢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

對這份關鍵證據(jù),仲裁員在取得后未由申請人進行質證。更未征詢申請人的最后意見,即直接用此證據(jù)做為判決根據(jù)。顯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38條規(guī)定,剝奪了申請人的質證權利和辯論的權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沒有對該份證據(jù)進行證據(jù),沒有在取證后征詢申請人的最后意見,申請人沒有對該份證據(jù)質證和發(fā)表意見,仲裁員又未對該證據(jù)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導致仲裁裁決認定事實錯誤。

該份證據(jù)公司提交給區(qū)勞動監(jiān)察隊年檢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是申請人將申報個人所得稅的表格直接抄送給勞動監(jiān)察隊的。工資一項,該表格中并沒有結構分項,只有總數(shù)。根據(jù)該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發(fā)放了爭議的加班費。該份明細表與申請人提供的工資發(fā)放表并無矛盾之處。根據(jù)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請人提供的工資發(fā)放表沒有任何道理。

該份證據(jù)為“20xx年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區(qū)間為“20xx年12月至20xx年5月”。該證據(jù)與本案沒有任何關聯(lián)性。用距離雙方爭議時間七個月后的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的證據(jù)作為裁決依據(jù)顯然是錯誤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46條規(guī)定,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仲裁委員會印章。

該份裁決書并無仲裁員簽名。

綜上,申請人認為,【20xx】第號仲裁裁決書的作出違反了法定程序,裁決書本身缺少法定簽名要件,依法應予撤銷,懇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查,撤銷。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