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事件發(fā)生在日本已經(jīng)有幾年了,2月16日,江歌案二審開庭,未當庭宣判。對此,江歌母親回應記者用兩句話回應此事,對此你知道多少呢?以下是范文社小編和大家分享的江歌母親針對二審兩句話回應劉鑫,以供參考,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6年11月3日凌晨,中國女留學生江歌在其租住的公寓中遇害,案發(fā)于日本東京中野區(qū)。據(jù)日本警方公布,江歌頭部遭利刃砍傷,傷口長達10厘米,案發(fā)15分鐘前,江歌還曾報警稱公寓外有可疑人物。但當警方趕到公寓時,看到的卻是倒在血泊中的江歌,江歌被送往醫(yī)院不久后傷重不治而亡
2月16日,江歌母親江秋蓮起訴劉鑫(后改名劉暖曦)案二審開庭,未當庭宣判。18時許,劉鑫一方召開發(fā)布會回應一審判決結(jié)果并發(fā)表相關觀點。對此,江秋蓮回應南都記者稱,自己沒有觀看這場發(fā)布會,也只有兩句話回應此事,“這是一場人命官司,不是誰作秀的劇場。如果我有違法犯罪,自有法律制裁我?!?
據(jù)南都此前報道,2016年11月3日,江秋蓮的獨生女兒江歌在日本東京被劉暖曦的前男友陳世峰殺害。江秋蓮認為,江歌遇害事件中,劉暖曦雖不是直接傷害人,但存在重大過錯,且其過錯與江歌的死亡結(jié)果有直接因果關系,訴至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劉暖曦賠償207萬余元。
今年1月10日,青島市城陽區(qū)法院一審宣判,劉鑫被判賠償江秋蓮69.6萬元。法院審理認為,劉暖曦對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險,未如實向江歌進行告知和提醒,在面臨陳世峰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之時,為自保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不顧,將江歌阻擋在自己居所門外被殺害,具有明顯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法院對江秋蓮主張的有證據(jù)支持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酌情支持49.6萬元。此外,劉暖曦事后發(fā)表刺激性言論,進一步傷害江秋蓮的情感,依法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根據(jù)行為情節(jié)、損害程度、社會影響,酌情判令劉暖曦賠償江秋蓮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
2月16日,二審青島中院披露,上訴人劉暖曦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將案件發(fā)回重審或改判駁回江秋蓮的全部訴訟請求。
據(jù)青島中院公布,劉暖曦一方的主要上訴理由包括五點:一、一審法院遺漏必要的共同訴訟參與人,違反法定程序。二、一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證據(jù)不足,導致事實認定錯誤。三、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前提和理由均不成立。四、一審判決上訴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沒有依據(jù)。五、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被上訴人答辯稱,一、一審程序正當,對于追加共同原告及共同被告問題,一審法院在庭前會議中已向雙方釋明。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準確,有充分的證據(jù)支持。三、上訴人上訴主張的事實沒有任何有效證據(jù)支持。四、上訴人在上訴主張中以捏造事實、編造謊言的方式推卸自身責任,背離誠信。五、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主觀惡性和對被上訴人的精神傷害并非2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能夠彌補。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依法維持一審公正判決。
庭審中,合議庭組織了法庭調(diào)查和法庭辯論,雙方圍繞一審是否違反法定程序、劉暖曦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是否適當三個焦點問題進行了充分的舉證質(zhì)證和辯論。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進行了最后陳述。
經(jīng)過近4個小時的審理,法官宣布休庭,案件將擇期宣判。
2月16日晚,劉鑫一方召開發(fā)布會回應一審判決結(jié)果并發(fā)表相關觀點,引發(fā)關注。對此,江秋蓮回應南都記者稱,自己沒有觀看這場發(fā)布會,也只有兩句話回應此事,“這是一場人命官司,不是誰作秀的劇場。如果我有違法犯罪,自有法律制裁我?!?